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甘文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甘文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甘文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前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10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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