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775號
原告 彭瑞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昱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