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勞簡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壢勞簡字第35號
原   告  張俊德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
被   告 詮鴻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怡君
訴訟代理人  何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柒仟肆佰柒拾伍元至原告之個人勞工退休金專
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
伍佰玖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起至102年3月31日止受
雇於被告公司擔任學徒,惟於任職期間,竟遭被告以住宿費
之名義剋扣薪資、未依勞基法規定給加班費、並就原告勞保
以多報少未提撥勞工退休金等情事,原告向桃園縣政府申請
勞資調解後,因調解不成立,分述如下:
(一)被告應返還剋扣之住宿費新台幣(下同)19,000元:
按被告於518人力銀行之徵才資料,關於員工宿舍係屬員
工福利,亦為原告任職時被告所承諾,而原告於101年4
月受雇於被告公司,嗣因被告公司業務上之需要,經被告
被告調動原告前往新北市○○區○○街○○○號車行工作,
詎被告自101年5月至102年3月31日期間,調動原告又
於薪資中扣除每月住宿費1,000元至2,000元不等,共計
19,000元【計算式:2,000元(101年5月)﹢2,000元
(101年6月)﹢2,000元(101年7月)﹢2,000元(
101年8月)﹢2,000元(101年9月)﹢2,000元(
101年10月)﹢2,000元(101年11月)﹢2,000元(
101年12月)﹢1,000元(102年1月)﹢1,000元(
102年2月)﹢1,000元(102年3月)】,原告自得請
求返還上開遭剋扣之住宿費。
(二)被告應給付加班費141,883元:
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
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
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三、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
時一資額加倍發給之,乃勞基法第24條等所明定。原告自
101年4月至101年9月加班費各為22,391元、23,258元
、28,535元、25,002元、21,818元及22,372元,共計
141,883元,被告自應給付前開加班費。上開金額共計
160,883元(計算式:19,000元﹢141,883元=
160,883元)。
(三)被告應將未足額提撥之12,876元,存入原告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按雇主每月負擔勞工退休金提撥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
資百分之6;又勞工工資之定義,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凡經常性給予均屬之,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
及勞基法第2條第3款明文規定。原告任職期間每月平均
工資為27,000元,被告竟以平均每月工資19,200元為原
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計算基礎,顯然違背法令,被告自應
就上開金額提撥入原告之退休金專戶。爰依法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60,88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撥12,87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二、被告則以:
(一)就住宿費部分:
被告公司係機車修理產業,一則基於產業特性與慣例,幾
乎每間車行都會提供宿舍,但收取象徵性之2,000元水電
及維修費,並非免費提供。
(二)就加班費部分:
考量原告係來自外縣市,被告為讓原告方便而提供宿舍,
機車修理產業注重「學徒制」,偏重師父的示範與講解、
學徒的觀察與學習,是一種「邊作邊學」的方式,且提供
伙食及便宜之住宿,並無所謂加班費的問題;再者,被告
任職前兩造即就工作時間為8:00至21:30有所約定。退
步言之,若要算加班費亦應將中間休息的2小時扣除且應
以基本薪資就是月薪來計算,而不是以實領的薪資來計算

(三)就提撥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部分:
關於少報部分被告願補足原告。惟原告薪資中,除基本薪
資外,另有屬獎金性質之全勤獎金、職務加給與激勵獎金
,應不屬列入勞工退休金之「工資」計算基礎。
(四)如果原告要求要加班費,則經計算後,應扣除中午及晚餐
休息時間一個小時不算入加班時間,並扣除餐費,故只願
再給付原告8,621元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
駁回。(二)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於101年4月起至102年3月31日止受雇於被告公
司等情,業據其所提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薪資明
細、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
信為真實。原告進而主張被告應給付前開金額,被告則以前
詞置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住宿費部分:
原告主張有經被告公司調派往中和工作乙情,被告公司否
認之,而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有調動情形,原告主
張並不可採。至於101年5月至102年3月之薪資中,原
告主張遭被告公司扣除之住宿費用19,000元應予返還等語
,被告公司則抗辯並無提供免費宿舍意思,被告公司提供
宿舍仍需收取水電費用等語。經查,原告提出MDService
多品牌機車行加盟連鎖體系之於518人力銀行之網頁上載
有居住福利員工宿舍(本院卷第56頁)等情,然查該網頁
內容之工作地點係在桃園區○○區○○○路,與被告公司
不同,且上開之機車加盟連鎖體系中,不同之加盟店家仍
有不同僱傭員工之可能性存在,以上開中壢店網頁之內容
來主張被告公司亦應提供同一相同契約內容,已非可採。
再者,上開網頁內容中,僅記載「居住福利」項內有員工
宿舍,然提供員工宿舍福利是否意味著需「免費」提供,
或僅以較低於一般租賃行情提供,或單純代表有可以集中
管理、離上班地點近之宿舍可供租賃,均尚有待僱傭契約
內容明訂,難以逕認被告公司有與原告之僱傭契約中提供
免費之住宿之義務,從而,原告此部分主張難認有理由。
(二)加班費部分:
1.按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
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
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
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
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
管機關備案。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
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
,於技術生準用之。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2項、第65條第
1項、第69條第1項訂有明文。
2.被告抗辯原告屬於機車修護屬學徒制行業,不計算加班費
等語,惟現今法制下,並無學徒制之規定,而若屬技術生
,依上開說明,必須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且勞動基準法之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有關規定,於技術生亦須準用之,
而被告並無提出兩造間係以技術生之方式簽約證明,兩造
間之僱傭契約應為一般之僱傭契約,其工作時間、休息、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均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3.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
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
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雇
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
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
息,作為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
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
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
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
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第35
條、第2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分別訂有明文。
4.經查,101年4月原告出勤記錄如被告公司整理(本院卷
第59頁),其上下班總工時和原告整理工時(本院卷第17
頁)有些許不同,然被告就原告所整理之上下班打卡紀錄
並不爭執(本院卷第51頁),從而,原告101年4月份之
上下班工作時數應如原告整理之工時(本院卷第17頁)。
計算加班費時,應先計算平均時薪,原告主張基本薪資應
加上全勤獎金、激勵獎金、職務加給作為月薪計算標準等
語,被告抗辯應僅計算基本薪資作為月薪,績效獎金、全
勤獎金、職務加給係屬於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等語。按
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工資實係勞工之勞力
所得,為其勞動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倘雇主為改善
勞工生活而給付非經常性給與;或為其單方之目的,給付
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為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
價,與勞動契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別,應不得列入工資範
圍之內。經查,職務加給為原告從事組長職務上所給予之
加給,應屬勞不能認為屬勉勵、恩惠性質,而係原告從事
職務之勞力所得,應算入工資。全勤獎金部分,從原告之
薪資表(本院卷第11頁至13頁)可知,略為基本薪資之十
分之一,且全勤獎金係以勞工出勤狀況所發給,應具有因
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屬工資範疇。激勵獎金部分,
每月不同,且波動甚大,應屬於勉勵之性質,不應列入工
資計算。從而,每月之工資應將基本薪資、全勤獎金、職
務加給均計入,而排除激勵獎金,101年4月之工資應為
27,936元(計算式:21760+2176+4000=27936),101年
4月至102年3月之工資依本院卷第11頁至13頁之薪資表
計算如附表二。
5.原告主張每日工時超過8小時部分,均應給付加班費等語
。被告公司抗辯每日工時縱超過8小時,但其中中午休息
1小時,晚間休息1小時不應計入工時等語。經查,被告
公司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有午休、晚休的證明,就此部分仍
應認為不得扣除2小時之休息時間。
6.綜上所述,應以附表一之工資及計算方式計算加班費,而
原告雖區分平日及假日加班費,然平日與假日加班費用計
算方式均屬相同,故無另行區分之必要。於超過8小時部
分,被告公司均應給付加班費。延長工時工資之計算方式
依勞基法第24條第1款至第3款計算,如每日之延長工時
工資如附表一之計算結果所示,合計101年4月之延長工
時工資為21,784元,101年5月之延長工時工資為21,065
元,101年6月之延長工時工資為20,561元,101年7月
之延長工時工資為23,660元,101年8月之延長工時工資
為21,839元,101年9月之延長工時工資為21,209元,合
計為130,118元,原告就此範圍內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7.被告抗辯加班費應扣除餐費部分等語,然就該餐費之支出
並未有實際證據可資證明,尚難採信。
(三)提撥勞退金部分:
1.原告主張原告平均每月工資27,000元,被告僅以平均每月
工資19,200元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計算基礎,原告得請
求不足額12,876元等語。被告抗辯原告之薪資結構中,全
勤獎金、職務加給、激勵獎金本身屬於獎金性質,並非工
資,應不屬於列入勞工退休金之工資計算基礎等語。
2.然根據上開有關工資部分之說明,應計入基本薪資、職務
加給、全勤獎金,從而,其每個月應投保之薪資如附表二
所示,原告主張所有僱傭期間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額
共12,876元,然並未說明如何計算之依據。本院依工資表
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計算,其中102年4月並
無薪資表,然參考前開其他月分之薪資表,102年1月
至102年3月之薪資均有超過27,000元,102年4月份之
工資應亦超過27,000元,原告主張平均薪資有27,000元,
應可採信,故102年4月份之薪資以27,000元計算,應屬
合理。而依據101年4月份至102年4月份之薪資計算,
並參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被告
共應提繳21,024元,而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原告投
保資料表(明細、見本院卷第10頁)計算如附表二最後兩
欄之被告實際投保薪資及提繳金額13,549元,被告尚應補
提之金額為7,475元,原告主張於此範圍內為有理由,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
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130,1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
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及提撥7,475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無影響
,故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係屬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之案件,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明願就敗訴部分預供擔保免為
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文松
附表一:
勞基法第24條第1款計算式:工資÷30÷8×(1+1/3)×
未滿2小時部分
勞基法第24條第2款計算式:工資÷30÷8×(1+2/3)×
超過2小時未滿4小時部分
勞基法第24條第3款計算式:工資÷30÷8×2×超過4小
時部分
101年4月加班費(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
┌──┬──┬──────┬──────┬──────┬──────┐
│日期│工時│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4條│當日加班費│
│││第1款加班費│第2款加班費│第3款加班費││
├──┼──┼──────┼──────┼──────┼──────┤
│2│13.5│310│388│349│1047│
├──┼──┼──────┼──────┼──────┼──────┤
│3│13.5│310│388│349│1047│
├──┼──┼──────┼──────┼──────┼──────┤
│4│13.5│310│388│349│1047│
├──┼──┼──────┼──────┼──────┼──────┤
│5│13.5│310│388│349│1047│
├──┼──┼──────┼──────┼──────┼──────┤
│6│13.5│310│388│349│1047│
├──┼──┼──────┼──────┼──────┼──────┤
│10│13.5│310│388│349│1047│
├──┼──┼──────┼──────┼──────┼──────┤
│11│13.5│310│388│349│1047│
├──┼──┼──────┼──────┼──────┼──────┤
│12│13.5│310│388│349│1047│
├──┼──┼──────┼──────┼──────┼──────┤
│13│11.5│310│291│0│601│
├──┼──┼──────┼──────┼──────┼──────┤
│15│12│310│388│0│698│
├──┼──┼──────┼──────┼──────┼──────┤
│16│13.5│310│388│349│1047│
├──┼──┼──────┼──────┼──────┼──────┤
│17│13.5│310│388│349│1047│
├──┼──┼──────┼──────┼──────┼──────┤
│18│13.5│310│388│349│1047│
├──┼──┼──────┼──────┼──────┼──────┤
│19│13.5│310│388│349│1047│
├──┼──┼──────┼──────┼──────┼──────┤
│20│13.5│310│388│349│1047│
├──┼──┼──────┼──────┼──────┼──────┤
│21│12│310│388│0│698│
├──┼──┼──────┼──────┼──────┼──────┤
│22│12│310│388│0│698│
├──┼──┼──────┼──────┼──────┼──────┤
│23│13.5│310│388│349│1047│
├──┼──┼──────┼──────┼──────┼──────┤
│25│13.5│310│388│349│1047│
├──┼──┼──────┼──────┼──────┼──────┤
│26│13│310│388│233│931│
├──┼──┼──────┼──────┼──────┼──────┤
│27│13.5│310│388│349│1047│
├──┼──┼──────┼──────┼──────┼──────┤
│28│12│310│388│0│698│
├──┼──┼──────┼──────┼──────┼──────┤
│29│12│310│388│0│698│
├──┼──┼──────┼──────┼──────┼──────┤
│合計│││││21784│
└──┴──┴──────┴──────┴──────┴──────┘
101年5月加班費(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
┌──┬──┬──────┬──────┬──────┬──────┐
│日期│工時│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4條│當日加班費│
│││第1款加班費│第2款加班費│第3款加班費││
├──┼──┼──────┼──────┼──────┼──────┤
│1│13.5│269│336│302│907│
├──┼──┼──────┼──────┼──────┼──────┤
│4│13.5│269│336│302│907│
├──┼──┼──────┼──────┼──────┼──────┤
│5│12│269│336│0│605│
├──┼──┼──────┼──────┼──────┼──────┤
│6│12│269│336│0│605│
├──┼──┼──────┼──────┼──────┼──────┤
│7│13.5│269│336│302│907│
├──┼──┼──────┼──────┼──────┼──────┤
│8│13.5│269│336│302│907│
├──┼──┼──────┼──────┼──────┼──────┤
│9│13.5│269│336│302│907│
├──┼──┼──────┼──────┼──────┼──────┤
│10│13.5│269│336│302│907│
├──┼──┼──────┼──────┼──────┼──────┤
│12│12│269│336│0│605│
├──┼──┼──────┼──────┼──────┼──────┤
│13│12│269│336│0│605│
├──┼──┼──────┼──────┼──────┼──────┤
│14│13.5│269│336│302│907│
├──┼──┼──────┼──────┼──────┼──────┤
│15│13.5│269│336│302│907│
├──┼──┼──────┼──────┼──────┼──────┤
│16│13.5│269│336│302│907│
├──┼──┼──────┼──────┼──────┼──────┤
│17│13.5│269│336│302│907│
├──┼──┼──────┼──────┼──────┼──────┤
│18│13.5│269│336│302│907│
├──┼──┼──────┼──────┼──────┼──────┤
│19│12│269│336│0│605│
├──┼──┼──────┼──────┼──────┼──────┤
│20│12│269│336│0│605│
├──┼──┼──────┼──────┼──────┼──────┤
│21│13.5│269│336│302│907│
├──┼──┼──────┼──────┼──────┼──────┤
│23│13.5│269│336│302│907│
├──┼──┼──────┼──────┼──────┼──────┤
│24│13│269│336│201│806│
├──┼──┼──────┼──────┼──────┼──────┤
│25│13.5│269│336│302│907│
├──┼──┼──────┼──────┼──────┼──────┤
│26│12│269│336│0│605│
├──┼──┼──────┼──────┼──────┼──────┤
│27│12│269│336│0│605│
├──┼──┼──────┼──────┼──────┼──────┤
│28│13.5│269│336│302│907│
├──┼──┼──────┼──────┼──────┼──────┤
│29│13.5│269│336│302│907│
├──┼──┼──────┼──────┼──────┼──────┤
│31│13.5│269│336│302│907│
├──┼──┼──────┼──────┼──────┼──────┤
│合計│││││21065│
└──┴──┴──────┴──────┴──────┴──────┘
101年6月加班費(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
┌──┬──┬──────┬──────┬──────┬──────┐
│日期│工時│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4條│當日加班費│
│││第1款加班費│第2款加班費│第3款加班費││
├──┼──┼──────┼──────┼──────┼──────┤
│1│13.5│269│336│302│907│
├──┼──┼──────┼──────┼──────┼──────┤
│3│12│269│336│0│605│
├──┼──┼──────┼──────┼──────┼──────┤
│4│13.5│269│336│302│907│
├──┼──┼──────┼──────┼──────┼──────┤
│5│13.5│269│336│302│907│
├──┼──┼──────┼──────┼──────┼──────┤
│7│13.5│269│336│302│907│
├──┼──┼──────┼──────┼──────┼──────┤
│8│13.5│269│336│302│907│
├──┼──┼──────┼──────┼──────┼──────┤
│9│12│269│336│0│605│
├──┼──┼──────┼──────┼──────┼──────┤
│10│12│269│336│0│605│
├──┼──┼──────┼──────┼──────┼──────┤
│12│13.5│269│336│302│907│
├──┼──┼──────┼──────┼──────┼──────┤
│13│13.5│269│336│302│907│
├──┼──┼──────┼──────┼──────┼──────┤
│14│13.5│269│336│302│907│
├──┼──┼──────┼──────┼──────┼──────┤
│15│13.5│269│336│302│907│
├──┼──┼──────┼──────┼──────┼──────┤
│16│12│269│336│0│605│
├──┼──┼──────┼──────┼──────┼──────┤
│17│12│269│336│0│605│
├──┼──┼──────┼──────┼──────┼──────┤
│18│13.5│269│336│302│907│
├──┼──┼──────┼──────┼──────┼──────┤
│19│13.5│269│336│302│907│
├──┼──┼──────┼──────┼──────┼──────┤
│20│13.5│269│336│302│907│
├──┼──┼──────┼──────┼──────┼──────┤
│21│13.5│269│336│302│907│
├──┼──┼──────┼──────┼──────┼──────┤
│22│13.5│269│336│302│907│
├──┼──┼──────┼──────┼──────┼──────┤
│23│12│269│336│0│605│
├──┼──┼──────┼──────┼──────┼──────┤
│24│12│269│336│0│605│
├──┼──┼──────┼──────┼──────┼──────┤
│26│13.5│269│336│302│907│
├──┼──┼──────┼──────┼──────┼──────┤
│27│13.5│269│336│302│907│
├──┼──┼──────┼──────┼──────┼──────┤
│28│13.5│269│336│302│907│
├──┼──┼──────┼──────┼──────┼──────┤
│29│13.5│269│336│302│907│
├──┼──┼──────┼──────┼──────┼──────┤
│合計│││││20561│
└──┴──┴──────┴──────┴──────┴──────┘
101年7月加班費(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
┌──┬──┬──────┬──────┬──────┬──────┐
│日期│工時│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4條│當日加班費│
│││第1款加班費│第2款加班費│第3款加班費││
├──┼──┼──────┼──────┼──────┼──────┤
│2│13.5│302│377│340│1019│
├──┼──┼──────┼──────┼──────┼──────┤
│3│13.5│302│377│340│1019│
├──┼──┼──────┼──────┼──────┼──────┤
│4│13.5│302│377│340│1019│
├──┼──┼──────┼──────┼──────┼──────┤
│5│13.5│302│377│340│1019│
├──┼──┼──────┼──────┼──────┼──────┤
│6│13.5│302│377│340│1019│
├──┼──┼──────┼──────┼──────┼──────┤
│7│12│302│377│0│679│
├──┼──┼──────┼──────┼──────┼──────┤
│8│12│302│377│0│679│
├──┼──┼──────┼──────┼──────┼──────┤
│9│13.5│302│377│340│1019│
├──┼──┼──────┼──────┼──────┼──────┤
│11│13.5│302│377│340│1019│
├──┼──┼──────┼──────┼──────┼──────┤
│12│13.5│302│377│340│1019│
├──┼──┼──────┼──────┼──────┼──────┤
│13│13.5│302│377│340│1019│
├──┼──┼──────┼──────┼──────┼──────┤
│14│12│302│377│0│679│
├──┼──┼──────┼──────┼──────┼──────┤
│15│12│302│377│0│679│
├──┼──┼──────┼──────┼──────┼──────┤
│16│13.5│302│377│340│1019│
├──┼──┼──────┼──────┼──────┼──────┤
│17│13.5│302│377│340│1019│
├──┼──┼──────┼──────┼──────┼──────┤
│18│13.5│302│377│340│1019│
├──┼──┼──────┼──────┼──────┼──────┤
│19│13.5│302│377│340│1019│
├──┼──┼──────┼──────┼──────┼──────┤
│20│13.5│302│377│340│1019│
├──┼──┼──────┼──────┼──────┼──────┤
│21│12│302│377│0│679│
├──┼──┼──────┼──────┼──────┼──────┤
│22│12│302│377│0│679│
├──┼──┼──────┼──────┼──────┼──────┤
│23│13.5│302│377│340│1019│
├──┼──┼──────┼──────┼──────┼──────┤
│25│13.5│302│377│340│1019│
├──┼──┼──────┼──────┼──────┼──────┤
│27│13.5│302│377│340│1019│
├──┼──┼──────┼──────┼──────┼──────┤
│28│12│302│377│0│679│
├──┼──┼──────┼──────┼──────┼──────┤
│29│12│302│377│0│679│
├──┼──┼──────┼──────┼──────┼──────┤
│30│13│302│377│226│905│
├──┼──┼──────┼──────┼──────┼──────┤
│合計│││││23660│
└──┴──┴──────┴──────┴──────┴──────┘
101年8月加班費(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
┌──┬──┬──────┬──────┬──────┬──────┐
│日期│工時│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4條│當日加班費│
│││第1款加班費│第2款加班費│第3款加班費││
├──┼──┼──────┼──────┼──────┼──────┤
│3│13.5│280│350│315│945│
├──┼──┼──────┼──────┼──────┼──────┤
│4│12│280│350│0│630│
├──┼──┼──────┼──────┼──────┼──────┤
│5│12│280│350│0│630│
├──┼──┼──────┼──────┼──────┼──────┤
│6│13.5│280│350│315│945│
├──┼──┼──────┼──────┼──────┼──────┤
│7│13.5│280│350│315│945│
├──┼──┼──────┼──────┼──────┼──────┤
│8│13.5│280│350│315│945│
├──┼──┼──────┼──────┼──────┼──────┤
│11│12│280│350│0│630│
├──┼──┼──────┼──────┼──────┼──────┤
│12│12│280│350│0│630│
├──┼──┼──────┼──────┼──────┼──────┤
│13│15.5│280│350│734│1364│
├──┼──┼──────┼──────┼──────┼──────┤
│14│13.5│280│350│315│945│
├──┼──┼──────┼──────┼──────┼──────┤
│15│13.5│280│350│315│945│
├──┼──┼──────┼──────┼──────┼──────┤
│16│13.5│280│350│315│945│
├──┼──┼──────┼──────┼──────┼──────┤
│18│12│280│350│0│630│
├──┼──┼──────┼──────┼──────┼──────┤
│19│12│280│350│0│630│
├──┼──┼──────┼──────┼──────┼──────┤
│20│13.5│280│350│315│945│
├──┼──┼──────┼──────┼──────┼──────┤
│21│13.5│280│350│315│945│
├──┼──┼──────┼──────┼──────┼──────┤
│22│13.5│280│350│315│945│
├──┼──┼──────┼──────┼──────┼──────┤
│23│14.5│280│350│525│1155│
├──┼──┼──────┼──────┼──────┼──────┤
│24│14│280│350│420│1050│
├──┼──┼──────┼──────┼──────┼──────┤
│25│12│280│350│0│630│
├──┼──┼──────┼──────┼──────┼──────┤
│26│12│280│350│0│630│
├──┼──┼──────┼──────┼──────┼──────┤
│28│13.5│280│350│315│945│
├──┼──┼──────┼──────┼──────┼──────┤
│29│13.5│280│350│315│945│
├──┼──┼──────┼──────┼──────┼──────┤
│30│13.5│280│350│315│945│
├──┼──┼──────┼──────┼──────┼──────┤
│31│13.5│280│350│315│945│
├──┼──┼──────┼──────┼──────┼──────┤
│合計│││││21839│
└──┴──┴──────┴──────┴──────┴──────┘
101年9月加班費(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
┌──┬──┬──────┬──────┬──────┬──────┐
│日期│工時│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4條│當日加班費│
│││第1款加班費│第2款加班費│第3款加班費││
├──┼──┼──────┼──────┼──────┼──────┤
│1│12│280│350│0│630│
├──┼──┼──────┼──────┼──────┼──────┤
│2│12│280│350│0│630│
├──┼──┼──────┼──────┼──────┼──────┤
│3│13.5│280│350│315│945│
├──┼──┼──────┼──────┼──────┼──────┤
│4│13.5│280│350│315│945│
├──┼──┼──────┼──────┼──────┼──────┤
│5│13.5│280│350│315│945│
├──┼──┼──────┼──────┼──────┼──────┤
│6│13.5│280│350│315│945│
├──┼──┼──────┼──────┼──────┼──────┤
│8│12│280│350│0│630│
├──┼──┼──────┼──────┼──────┼──────┤
│9│12│280│350│0│630│
├──┼──┼──────┼──────┼──────┼──────┤
│10│13.5│280│350│315│945│
├──┼──┼──────┼──────┼──────┼──────┤
│11│13.5│280│350│315│945│
├──┼──┼──────┼──────┼──────┼──────┤
│12│13.5│280│350│315│945│
├──┼──┼──────┼──────┼──────┼──────┤
│13│13.5│280│350│315│945│
├──┼──┼──────┼──────┼──────┼──────┤
│14│13.5│280│350│315│945│
├──┼──┼──────┼──────┼──────┼──────┤
│15│12│280│350│0│630│
├──┼──┼──────┼──────┼──────┼──────┤
│16│12│280│350│0│630│
├──┼──┼──────┼──────┼──────┼──────┤
│17│14│280│350│419│1049│
├──┼──┼──────┼──────┼──────┼──────┤
│18│13.5│280│350│315│945│
├──┼──┼──────┼──────┼──────┼──────┤
│20│13.5│280│350│315│945│
├──┼──┼──────┼──────┼──────┼──────┤
│21│13.5│280│350│315│945│
├──┼──┼──────┼──────┼──────┼──────┤
│22│12│280│350│0│630│
├──┼──┼──────┼──────┼──────┼──────┤
│23│12│280│350│0│630│
├──┼──┼──────┼──────┼──────┼──────┤
│24│13.5│280│350│315│945│
├──┼──┼──────┼──────┼──────┼──────┤
│25│13.5│280│350│315│945│
├──┼──┼──────┼──────┼──────┼──────┤
│26│13.5│280│350│315│945│
├──┼──┼──────┼──────┼──────┼──────┤
│27│13.5│280│350│315│945│
├──┼──┼──────┼──────┼──────┼──────┤
│合計│││││21209│
└──┴──┴──────┴──────┴──────┴──────┘
附表二:
┌──────┬────┬───────┬───────┬───────┬───────┐
│││││││
││工資│勞工退休金月提│應提繳百分之6│被告為原告投保│實際提繳百分之│
│││繳工資分級表級││資料薪資│6金額│
│││距││││
├──────┼────┼───────┼───────┼───────┼───────┤
│101年4月│27936│28800│1728│無││
├──────┼────┼───────┼───────┼───────┼───────┤
│101年5月│24176│25200│1512│18780│1127│
├──────┼────┼───────┼───────┼───────┼───────┤
│101年6月│24176│25200│1512│18780│1127│
├──────┼────┼───────┼───────┼───────┼───────┤
│101年7月│27176│27600│1656│18780│1127│
├──────┼────┼───────┼───────┼───────┼───────┤
│101年8月│25176│25200│1512│18780│1127│
├──────┼────┼───────┼───────┼───────┼───────┤
│101年9月│25168│25200│1512│18780│1127│
├──────┼────┼───────┼───────┼───────┼───────┤
│101年10月│26176│26400│1584│18780│1127│
├──────┼────┼───────┼───────┼───────┼───────┤
│101年11月│26176│26400│1584│18780│1127│
├──────┼────┼───────┼───────┼───────┼───────┤
│101年12月│26176│26400│1584│18780│1127│
├──────┼────┼───────┼───────┼───────┼───────┤
│102年1月│27936│28800│1728│18780│1127│
├──────┼────┼───────┼───────┼───────┼───────┤
│102年2月│27936│28800│1728│18780│1127│
├──────┼────┼───────┼───────┼───────┼───────┤
│102年3月│27936│28800│1728│18780│1127│
├──────┼────┼───────┼───────┼───────┼───────┤
│102年4月│無薪資資│27600│1656│19200│1152│
││料,依原│││││
││告主張之│││││
││27000│││││
├──────┼────┼───────┼───────┼───────┼───────┤
││││21024││13549│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