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661號
原   告  邱垂進
原告與被告 孔美秀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零壹佰貳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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