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15號
原   告  張瑞祥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永德
訴訟代理人  莊一凡 律師
被   告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張玉娟
被   告  張宏源 (即 張石松 之繼承人)
被   告  張佳慧 (即張石松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梅  (即張石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8日下午4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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