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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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627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張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16日向原告公司申請購物分期,依
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所載,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2
0,000元,約定自102年6月27日起至104年5月27日止,按月分24
期繳納,每月27日給付5,000元。依契約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6
條規定,自應繳日起至結清之日止,依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延遲
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600
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7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
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依契約第8條第2款規定尚失期限利益。詎
被告自103年9月28日起即未依約定付款,餘額尚有45,000元及自
10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
金1,800元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物分期
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催告通知函及回執、帳務明細等件為證,被
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
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系爭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之法律
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