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林國漳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台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