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45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顏圓 即 蘇圓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後段至第二行前段「陸萬玖
仟玖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陸萬玖仟玖佰 玖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