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宗翰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0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吳宗翰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