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О號
自訴人丙○○○工業設台南市○○區○○街四段二三一巷一二二號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甲○○詐欺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