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調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調字第508號

原告 梁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嘉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許嘉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487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新臺幣(下同)33,30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3,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工作損失、看護費用、交通費用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薪資證明、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支出看護費用單據、支出計程車費單據、看護費、計程車費計算標準等證物影本)。

㈡車牌號碼「3GR-322」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㈢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領取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㈣依如下附表方式,整理各項請求(應含計算式)及證據清單(應標明證據頁碼),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如細項較多,空間不敷記載,得另以明細表表示(醫療費及交通費用應整理於同一表格),並應標出證據頁碼。原告如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68條之2規定,斟酌逾時提出之效果。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顏麗芸

參考附表一: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各細項金額

(新臺幣/元)

總額

(新臺幣/元)

證據清單及頁碼

1

工作損失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2

看護費用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3

醫療費用

(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4

交通費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支出計程車費用單據)

5

精神慰撫金

(說明傷勢、損害情節、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6

機車修理費

(是否為車主、出廠年份、零件、工資分別列明)

(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維修單、發票)

是否主張過失相抵?比例為何?

(○○鑑定報告)

是否已領強制險

○○保險領取證明

原告請求總金額

參考附表二: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明細表:

編號

醫療費用

交通費

就診日期

醫院

科別

費用(新台幣/元)

頁次

起訖點

車資(新台幣/元)

頁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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