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耀宗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廖益淵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記載,應更正為「邱耀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廖益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記載係屬誤寫,應予更正為「邱耀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