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59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吉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19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一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千三百七十二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0年間某日,在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某處垃圾中拾獲丙○○所有、已於103年間失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將該車牌2面侵占入己,懸掛在其使用之原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

 ㈡復於附表所示日期,基於詐欺得利之接續犯意,駕駛懸掛上開侵占車牌之自用小貨車,行駛於國道路段,致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收費電子設備陷於錯誤,誤認係上開遭侵占車牌之車主丙○○所通行,而通知車主丙○○繳納如附表示金額之通行費,乙○○以此不正之方法獲取免繳納如附表所示通行費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372元之不法利益。嗣丙○○於113年10月間,接獲高速公路通行費繳費通知單,始知上情並報警處理。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份、查獲照片、扣案車牌照片、通行費紀錄列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㈣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懸掛本件侵占之車牌於國道或道路上行駛,而多次免於支付國道通行費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就前述所犯2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私利,於本案恣意侵占告訴人之財物;復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為圖私利,以詐欺方式獲得相當於1,372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致告訴人因而受有財產上利益之損害,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其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然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復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另參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審理時所陳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須扶養1個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拘役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已發還予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㈡所詐得價值1,372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因未扣案,復未實際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貫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通行日期

通行費(新臺幣)

1

113年10月8日

62元

2

113年10月16日

36元

3

113年10月17日

19元

4

113年10月21日

3元

5

113年10月22日

5元

6

113年10月24日

36元

7

113年10月30日

190元

8

113年11月5日

69元

9

113年11月6日

123元

10

113年11月9日

3元

11

113年11月11日

85元

12

113年11月12日

48元

13

113年11月13日

371元

14

113年11月15日

33元

15

113年11月18日

54元

16

113年11月19日

75元

17

113年11月27日

77元

18

113年11月30日

5元

19

113年12月2日

78元

        共計1,3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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