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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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雲容
被    告  黃毓稚
            3弄5號
兼法定代理人  黃豊榮
        鄂素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虎交簡字第6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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