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雲容
被 告 黃毓稚
3弄5號
兼法定代理人 黃豊榮
鄂素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虎交簡字第6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