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十三號
原告即聲請人丙○○
丁○○○被告即相對人甲○○原
乙○○原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應為送達之住所不明,致無法送達,茲依原告之聲請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告甲○○、乙○○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張世展法官吳上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邱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