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一八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任秀妍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新店市民權一二五號二樓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元,折合新台幣叁拾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官江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