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十一號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四海 律師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乙○○等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 伍佰零 玖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玖佰柒拾陸元除已繳壹萬肆仟零肆拾叁元外,餘叁萬陸仟玖佰叁拾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送達本裁定七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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