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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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瑞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瑞森 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6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業於106年6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