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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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882號債權人東協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汎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彩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安提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彩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
二、債務人彩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安提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