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他字第13號聲請人ANISMARLIABTUMARNYIRAN代理人 張桂芳 律師
嚴怡華 律師 蔡宗恩 律師上列原告提起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104年6月26日所為之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ANISMARLIABTNYIRAN」之記載,應更正為「ANISMARLIABTUMARNYIRA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