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上訴人即被告 童春木
童春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本院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二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玖拾玖萬伍仟叁佰伍拾柒元(土地公告現值192,901元57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