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鈞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鈵傑 人之2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素珠楊儒純 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0萬元,應徵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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