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告 石瑞彬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複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
李筱薇 被告 毛瑞珠
石瑞明 王祖榮 王蘭君 王蘭芳 石美雪 石美雲 石玲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八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訴訟之裁判,就被繼承人之遺產數額為何,需以原告主張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5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中兩造爭執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