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勝偉指定辯護人陳瑞明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勝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8月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法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理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何孟璁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