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聲字第140號抗告人 黃靈寺黃健治 上列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4年度竹簡聲字第140號於民國104年7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合於法定程式之要件。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限期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26日寄存於抗告人戶籍地派出所(104年9月5日即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迄今已逾5日繳費期限,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供參,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佳惠
法官彭淑苑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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