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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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曾佩雯
劉志銘
一、債務人曾佩雯、劉志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佩雯於民國98年12月至99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劉志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下同)26,586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詎債務人曾佩雯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債務人劉志銘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6,586元│101年9月1日起至│百分之2.83│101年10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