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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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54號聲請人 黃士豪 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 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 何宗漢 律師」部分應更正為「何宗翰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部分將選任辯護人之姓名誤寫為何宗漢律師,顯係誤寫,應更正為何宗翰律師,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