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2284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歐翠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