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岡勳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102年度交訴字第1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吳岡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岡勳提起上訴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記載「理由後補」,然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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