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原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彭梅嬌
林弘康 林仁吉 被告 吳克勤 兼法定代理人 吳盛財
陳飛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6號過失重傷害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6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雖非刑事訴訟之被告,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查被告吳克勤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判處有罪。而被告吳盛財及陳飛飛既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故與被告吳克勤均為於民法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法均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復查本件原告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陳麗芬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