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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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 陳冠銓 即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被告 陳國雄
周呂淑慎 第三人 陳政義 第三人 陳政平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由第三人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應由陳政義、陳政平為被告陳國雄、周呂淑慎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雄、周呂淑慎已分別將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第三人陳政義、陳政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由陳政義、陳政平承當訴訟等語。
三、查本件訴訟原由原告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7日起訴請求就其與被告陳國雄、周呂淑慎以及其他共有人共有之新竹市○○段○○○○號土地為分割,嗣陳國雄將其權利範圍4/63出售予陳政義、陳政平2人,於102年5月7日辦畢移轉登記,再者周呂淑慎亦將其權利範圍2/63出售予陳政義、陳政平2人,於102年5月20日辦畢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移轉於陳政義、陳政平,揆之上開說明,原告於102年10月24日聲請由陳政義、陳政平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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