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連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連簡字第三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大陸地辛○○
大陸地
戊○
大陸地 鄧林先
大陸地子○○
大陸地甲○○
大陸地
庚○
大陸地丙○○
大陸地 鄧遠文
大陸地
丁○
大陸地己○○
大陸地癸○○
大陸地壬○○
大陸地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連偵字第十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辛○○、戊○、鄧林先、子○○、甲○○、庚○、 李國貴 、鄧遠文、丁○、己○○、癸○○、壬○○共同輸入私酒,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扣案之大陸青島啤酒二百六十六箱、大陸紅星二窩頭五十箱、大陸惠泉啤酒三十九箱又十一瓶等私酒,業經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沒入,此有大陸漁船「閩連漁一00六號」違反菸酒管理法暨海關緝私條例案處分沒入物品移交清冊附卷可憑,本院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簡易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連江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長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