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上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4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許志伊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吳佩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等妨害性自主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9月5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2月4日,其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謝靜慧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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