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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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 詹輝民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具狀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第998地號土地所增之約略客觀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郭佳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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