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537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豐榮
王靜琦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48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倘屬程序上判決,縱經判決確定,仍不得以之為聲請再審之客體。而此項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7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再審係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為之救濟方法,故對有罪判決聲請再審,以該有罪判決為確定之實體判決為限。從而對下級審法院所為有罪之實體判決提起上訴,經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駁回者,聲請再審之對象仍為原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90號裁定意旨)。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豐榮、王靜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33號判決後,檢察官不服該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固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48號受理後而為判決,惟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將該判決撤銷,再經本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07號受理後,以檢察官上訴逾期,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判決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25號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茲本院係以檢察官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係屬程序判決,雖經判決確定,仍不得以之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揆之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自應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33號判決為之,並由該判決之法院管轄,始屬適法。綜上,本件再審之聲請,顯與法定程序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