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甘鳳英 代理人 林志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清算相關費用,且因生活困苦,已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合於民事訴訟可予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彰化縣員林鎮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之文件證明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