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057號上訴人 鄭鈺霖 被上訴人 粘淑芬 上開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就原審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本件上訴標的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之,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初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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