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932號
原 告 官紜舟
被 告 姚朝翊
張文瑒
彭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被告姚朝
翊、張文瑒自民國一○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彭金
蘭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彭金蘭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