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調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9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冬晶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民
國109年3月12日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並送達法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號、臺南市○○區○○段
  ○○○○○○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之被繼承人 王險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
  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
  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
  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
  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