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98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798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46,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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