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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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6號上訴人辰翔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何自強 人被上訴人 吳珞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年5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則同年6月12日為其上訴期間之末日,而上訴人延至同年6月13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卓立婷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