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全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全字第21號聲請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 楊崇悟 相對人厚蒲藥材有限公司代表人 江臨竺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聲請人以民國108年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5份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新臺幣2,086萬7,917元,並追徵所漏稅款809萬332元,總計2,895萬8,
249元,處分書並經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如請求2,89
5萬8,249元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俾保庫收等語。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聲請人前揭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處分書、送達證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影本為相當之釋明,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相對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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