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附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交附字第3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訴字第2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250萬元,並自9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開車撞死原告之父 羅季州 ,為此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依蓉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靜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