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8號上訴人中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1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於98年7月13日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63,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