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林錦河
蕭靜玫 翁月春 被告 李華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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