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154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1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因被告經到庭辯論終結,而有如主文所示
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