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448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九十七年八月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
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補陳言詞辯論意旨,認有應行調
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