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4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448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九十七年八月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
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補陳言詞辯論意旨,認有應行調
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李宗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