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9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
玖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
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