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