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53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7,440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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